福利企业只有符合条件才能享受优惠
录入时间:2002-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2信息】 近一段时间以来,工商、税务、民政等部
门强化了对福利企业资格的检查,使一些“假福利”企业纷纷显形,不仅受到舆论谴
责,也失去了作为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国家为鼓励兴办福利企业,给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扶持弱势群体,促进
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从1993年起就对福利企业制定了税收优
惠政策。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两方面。
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政策规定:凡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
道、乡镇创办的福利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创办且
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部门的严格审查批准的福利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安置
“四残”(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有健全的
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经民政部门和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
企业证书》这三个条件,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后返
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或部分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返还的比例是这样规定的,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
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返还全部已纳的增值税;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
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返还已纳增值税的比例以企业
不亏损为限。
企业所得税方面,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
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
收所得税。
为了能够享受到国家这一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掀起了创办福利
企业的热潮,福利企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以浙江省衢州市为例,1994年1月1日
以前,全市仅有民政福利工业企业19家,年创产值只有1700多万元,安置“四
残”人员104人,而现在已发展到115家,年创产值达到11?7亿元,安置
“四残”人员5750人,1995年——2001年累计返还增值税1.63亿元。
另外,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度,全市115家民政福利企业共支付给残疾人员
工资2170万元,残疾人员人均月工资收入315元。税收优惠政策对福利企业的
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但是,在民政福利企业当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一是名不符实,部分民政福利企业虽挂着国有、集体法人营业执照,但实质上是
个人或几个人共同出资通过购买、拍卖等形式从原有的国有、乡镇、街道办福利企业
中取得,事实上是个体或私营企业。
二是在“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比例上弄虚作假,少报实际生产人员人数,
多报残疾人员人数。日前发现一家年产20万吨水泥的福利企业,申报的生产人员人
数和“四残”人员人数分别是180人和72人,“四残”人员人数占生产人员人数
的比例为40%,但从该厂门卫出勤登记情况看,实际生产人员人数有287人,
“四残”人员35人,月出勤15天以上的“四残”人员更少,只有21人,“四残”
人员人数占生产人员人数的比例不到10%。
三是“四残”人员实际上岗率不高,有相当一部分的“四残”人员都是在企业中
挂个名,并不安排具体的工作岗位,只是到了每年的福利企业年检年审时,才让这些
“四残”人员到企业做一些临时性的工作,企业每年给这些挂名的“四残”人员发一
二百元工资。
四是少缴、欠缴残疾人社会保险金情况普遍。按照有关规定,福利企业必须按就
业的“四残”人员人数按月为“四残”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金,但据民政部门反映,真
正按实缴纳的没有几家企业,少缴、欠缴情况比较多。
按规定,以上这些企业虽然顶着福利企业的帽子,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因此,
福利企业要真正享受税收优惠,需要严格执行税法的规定。
具体来讲,福利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符合以下主要条件:
符合福利企业的条件;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有严格、完善的各项
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
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经过税务机关审查符合享受税收优惠
的条件。同时,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例如,申请减免税的福利企业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下述资料:
1?企业向主管基层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实际经营范
围、“四残”人员比例、每个残疾职工是否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减免税具体政策
依据、年限、金额等;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以及年检证明;
5?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
6?“四表一册”;
7?增值税减免凭证;
8?残疾人证;
9?缴纳的社保费凭证。
对企业递交的减免税申报,由负责征收税款的基层税务机关(分局、税务所)受
理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按企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税务机关审批。即县(市)区及
其以下企业由县(市)区地税局审批,市地级企业由市地地税局审批,省级企业由省
地税局审批。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实行一年一审批制度。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