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使用过的物品缴税吗?
录入时间:2002-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2信息】 问:出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要不要交税,
要交什么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销售的自
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自
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
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
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
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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