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物品是否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2-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2信息】 问:某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主要生产和
销售生铁。2002年3月份该公司对炼铁车间风机进行改造,新购进了一台大功率风机,
替换了原有正在生产运行中的风机,并且卖给了一家钢铁公司,该风机原值45万元,
已折旧15万元,净值30万元,售出价格23万元。就该公司出售这台风机是否交税的问
题,咨询了市财政部门,得到的答复是:根据财政部(94)财税字26号文件,“销售自
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该公司出售的风机
不交税(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
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
过其原值的货物)。请问,财政部门的说法是否正确?该公司出售这台风机是否交税?
如果交税是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字[94]26号及国税函发[1995]288
号文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物品或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免征增值税: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4.是指游艇、摩托车、已征消费税的汽车外的固定资产。
该公司销售的风机,满足上述条件,因此,销售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另外,也
不需缴纳营业税。(Z200207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