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运发票能作抵扣凭证吗?
录入时间:2002-07-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0/2002信息】 一、某单位所用的是从地税局购买的《全
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请问托运方承担运输费用时该如何进账,如何抵扣?
二、在国税函[1999]598号文件“关于运输费用计算进项税额问题”中
提到的“铁路公路联运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凭证,此类凭证一般是由运输代
理部门出具的,其金额往往包含服务费用在内,而不仅仅是运输费用”。这段内容该
如何理解?国税局根据这条规定不让该单位的客户以此凭证抵扣增值税,此种做法是
否合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
[1995]288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
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
其他杂费。”根据上述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又以国税函[1999]598号文件,
对运输费用的抵扣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即铁路公路联运发票因为记载的“金额”可
能含有运输代理部门的服务费,不准做进项抵扣凭证。因此,该单位开具的《全国联
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按上述规定属于不准抵扣的凭证,国税局不让该单位的客户抵
扣税款的做法是正确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