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退出应扣减当期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2002-06-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7/2002信息】 某专卖店为增值税商业一般纳税人,主要
从事某品牌的彩电、冰箱、厨柜以及摩托车的批发和零售业务。2001年8月,国税机
关在对该专卖店进行税务日常检查时,发现其在2001年5月将购进的摩托车及配件退
回厂家,退货价值112661.81元,未申报进项税额转出19152.51元,造成少缴增值
税19152.51元。调查终结后,国税机关于8月19日分别作出并向其送达了《税务处理
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除追缴增值税19152.51元、加收滞纳金
670.34元外,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9576.26元。
税务处理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因进货退出
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二、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
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
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
发生购进货物退回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
一条的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扣减当期进项税额。但该专卖店在发生购进货物退
回的当期未申报扣减进项税额,从而导致少缴增值税19152.51元,根据新《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偷税。所以,国税机关对该专卖店追缴增值税
19152.51元、加收滞纳金670.34元,并处以所偷税款19152.51元0.5倍的罚款。
提醒增值税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项退出或
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