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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代开的运费发票的抵扣问题

录入时间:2002-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2002信息】 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 扣除的货运普通发票(运费结算单据)种类,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 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 监制章的货票,不包括货运定额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 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 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 用明显偏高、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抵扣”。(k200205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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