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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内设小商品部应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2-06-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4/2002信息】 某饭店主营住宿、餐饮,其附设于大堂内 的服务部主要经营糕点、糖果、饮料、小百货等。税务机关在核对该饭店的增值税应 税收入时,却发现无该服务部的收入,原来该饭店将服务部的商品销售收入并入饭店 营业收入,一并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 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 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 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对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 税项目的,也做了同样的规定,即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否则一并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又进一步 明确规定,即“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 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是征收增值税”。根据以上法规、政策的规 定,该饭店应将餐饮、住宿收入与附设小商品部的商品销售收入分别核算,分别计缴 营业税与增值税。(m200205055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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