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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援助项目国内采购免征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2-05-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3/2002信息】 为促进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 援助工作的开展,保证援助项目的顺利实施,我国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 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 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 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财税[2002]2号)对有关问题作了 具体规定。 适用范围 此项政策适用范围是: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在我国关境内所 采购的货物,以及为此提供货物的国内企业。其中国际组织是指联合国有关组织、同 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政府间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和金融机构。为了便于国内企业 详细了解该政策适用范围,具体名单分列如下: 联合国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贸易和发 展会议、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联合 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世界粮食计划署、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以及和平利用外 层空间委员会。 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政府间机构包括: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 国际金融公司、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信联盟、世界气象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国 际原子能机构、世界贸易组织以及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和金融机构包括: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红十字国 际委员会、欧洲联盟、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国际协力团、韩国国 际协力团、国际计生联组织、国际移动卫星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 只有以上机构和组织向我国国内企业购买的、用于无偿援助项目的货物,才能享 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销售企业也才能将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 抵扣。 申请审批程序 在无偿援助项目确立之后,援助项目所需物资的购货方,应与该项目中方单位共 同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提交免税采购申请,内容包括:援助项 目名称、援助方、受援单位、购货方与供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复印件)等,并填报包 括项目名称、援助方、中方项目单位及联系电话、货物采购人及联系电话以及货物名 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额、供货方地址、供贷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的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如果委托他人采购,需 提交委托协议和实际购货方情况,包括购货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等。 供货方在销售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复印件)送交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递交的免税采购申请后,对项目有 关内容的真实性、采购货物是否属援助项目所需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部向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申请内容无误的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采购申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 的证明材料后,通过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对免税申请所购货物的有关情况进行 核实。如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相关 内容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向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供货方销售有关货物免征 增值税的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购货方。供货方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凭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税文件,为供货方办理免征销项税及进项税额抵扣 手续。 企业应注意的是:购货方和项目单位提交免税采购申请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 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后,其内容不允许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 规定程序另行报送审批;免税采购的货物必须用于规定的援助项目、不得销售或用于 其他项目,否则视同骗税,会被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a20020514007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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