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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如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录入时间:2002-05-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7/2002信息】 为了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 洞,国家税务总局对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地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做出了 规定。 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 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 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 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 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 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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