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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书店出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录入时间:2002-04-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5/2002信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 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二条规定:“在 2005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 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不再计入 当期损益。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两级合二为一的新 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对于这一条规定、在执行中出现了 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符合增值税先征后退条件的只能是该通知 第一条所规定的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符合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的出版物、都 可以实行先征后退。请问哪一种观点正确? 答:上述《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分别是对两类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的规定。《通知》第一条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 物”等7种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规定为出版环节。而按照《通知》第二 条的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 只要是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均可实 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而不限于某几种出版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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