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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采石料修建江堤是否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2-04-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2/2002信息】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 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 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 值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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