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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销售方取得返还资金要纳税吗

录入时间:2002-0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2/26/2002信息】 问:   不久前,一家卷烟生产厂家为拓展在某县的销售市场,拨款10万元给某公司,用 于改造各营业网点的硬件设施。请问这笔资金该如何纳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 号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 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 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在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冲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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