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免税棉花应执行哪种扣除率
录入时间:2002-0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2/26/2002信息】 某公司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企
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36号)规定的“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
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征注明的收购领,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额”,公司已按这一规定执行。可近来,国税局通知本公司及其他从事棉花收购、加
工、经营的工业企业,收购棉花仍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责令限期调整进
项税额差额。据税务人员讲,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按15%扣除率执行的是指棉花流通经
营企业,不是指有收购、加工、经营权的工业企业。请问国家是否有这方面的规定?
答:
对于收购免税棉花抵扣税率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是这样规定的:根据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
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
纺织企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
税率抵扣。
该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有关进项税额抵扣事宜。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