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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司卖车载电台应缴税

录入时间:2002-02-22

【中华财税网北京2/22/2002信息】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国税稽查部门查处某 出租车管理部门销售车载电台等商品取得收入少缴增值税一案。经查,发现该出祖车 管理部门,销售车载电台并向出租车公司和个人收取销售款3000多万元,未申报缴纳 增值税。国税稽查部门对该单位未缴纳增值税的行为依法作出补税和处罚处理。该单 位以其不是纳税义务人,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等为由,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 为不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第一,出租车管理部门以自己的名义销售电台并开具收据收取 电台款,其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的销售货物行为, 应负增值税纳税义务;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销售 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无论其行为是不是所谓的管理行为,只要从 事了增值税条例规定的货物销售行为,就应负纲税义务,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是 正确的。第三,出租车管理部门以自己的名义销售电台并开具收据收取电台款3000万 元,电台的所有权已有偿转移,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政策,应当缴纳增值税而不是营 业税。税务机关按规定照章征收增值税是正确的。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对该项行为是 否征收增值税也专门作了批复,批复明确出租车管理部门对出租汽车公司或个人安装 车载电台并收取电台款的行为,应按规定照章征收增值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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