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折价抵债货物如何算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2-02-22
【中华财税网北京2/22/2002信息】 问:某公司2000年3月份销售给某公司一批
木材,货余为28000元,由于对方经营困难,至今未偿还,经过协商,该公司用其生
产的家具折价28000元抵债,该公司将这批家具入库以后又进行对外销售,取得销售
收入32000元,请问在销售时应怎样核算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
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规定,该公司应当在销售这批家具时,核算增值税销项
税额5440元(32000×17%);又据国税发[1996]155号通知规定,如果该公司在取得这
批家具时,可以取得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这批家具的进项税额4760元
(28000×17%)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抵扣。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