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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折价抵债货物如何算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2-02-22

【中华财税网北京2/22/2002信息】 问:某公司2000年3月份销售给某公司一批 木材,货余为28000元,由于对方经营困难,至今未偿还,经过协商,该公司用其生 产的家具折价28000元抵债,该公司将这批家具入库以后又进行对外销售,取得销售 收入32000元,请问在销售时应怎样核算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 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规定,该公司应当在销售这批家具时,核算增值税销项 税额5440元(32000×17%);又据国税发[1996]155号通知规定,如果该公司在取得这 批家具时,可以取得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这批家具的进项税额4760元 (28000×17%)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抵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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