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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增值税与出口货物供货企业退还多缴增值税不能混淆

录入时间:2002-0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4/2002信息】 随着我国出口贸易额的不断扩大,出门货 物供货企业的不断增加,许多供货企业存在着以为“出口货物供货企业退还多缴增值 税”就是“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认识误区。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国家将出口货物已承担或应承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 行退还或免征。它是国家鼓励出口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对出口货 物实施退(免)税,从而降低我国出口商品的换汇成本,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 力,扩大出口创汇。它分为“出口货物退税”和“出口货物免税”两部分,而其中的 “出口货物退税”按税种又可分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出口货物退消费税”两 种。“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承受人是指税法规定直接享受出口货物退税税款的单位 (通常是外贸企业)。 而“出口货物供货企业退还多缴增值税”产生的原因是:生产企业在销售给外贸 企业用于出口的自产货物时,对于前者来说属内销,并非外销,它必须向外贸企业开 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这就需要预缴部分增值税(一般按增值税法定税 率的40%确定征收率,如法定税率为17%,则征收率为6.8%),当生产企业的实际 税负率低于预缴增值税的征收率时,由此就产生了多缴增值税。 因此,“出口货物供货企业退还多缴增值税”和“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并非一回事, 它们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由于多缴增值税而国家应予以退还的税款;而后者是国 家鼓励出口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制度;将出口货物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 承担的增值税,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货物不合税即零税负,以 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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