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赠送货物可节税
录入时间:2002-0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2/2002信息】 某商场举行周年庆典,与厂家联合推出一
系列促销活动,例如:凡购买一台某品牌高压锅便赠送该品牌奶锅一台,两种产品实
际对外售价分别为188元和36元(均为含税价)。该商场的具体操作为:对客户
出具的发票上面填写高压锅一台,价格为188元,同时以赠料单的形式(主要起签
字备查的作用)领出奶锅一台,客户付款当然为188元。在账务处理上其销售收入
为160.68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7.32元。对于赠送的奶锅则按实际进货
成本予以结转进入期“经营费用”科目核算。
某税务局来该商场稽查时,便将上述赠送的奶锅价值36元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销项税额5.23元。处理根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
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样,此项销售活
动每人次最终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2.55元。对商场而言,搞赠送本身旨在借
这样的让利活动来吸引顾客,提高市场占有率,而结果呢?却加重了企业的税负,进
一步增大了企业资金的流出,降低了企业的效益。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商场可采取以
下两种办法来处理:
一是将赠送货物按正常销售来对待,同时把赠送货物的价值以现场折扣的形式返
给客户。即在普通发票(因直接对消费者销售只能开普通发票)上填写高压锅一台,
价格为188元,同时填写奶锅一台,价格为36元,同时以折扣的形式将36元在
票面上体现,直接返还给客户,发票上净额为188元,客户付款理所当然为188
元,这便达到了赠送促销的目的。折扣额36元能够冲减商场的销售收入,即此项活
动的销售收入为160.68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7.32元,为此便减少了增
值税销项税额5.23元。
这样,不仅达到了促销的目的,而且达到了节税的目的,减除了商场不必要的税
负。因为商场在商品定价上是有自主权的,给客户(无关联关系)的折扣也有自主权。
就此项促销活动来看,其销售净价也不会出现明显偏低的现象,因为一是促销时商场
一般都采用了适当提高相应品种对外销售价格的策略;二是商品的价格在市场经济条
件下调整是正常且必须的。况且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进行了反映,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
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
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
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是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即将高压锅和奶锅价格分别下调至160
元和28元(假设),并将高压锅和奶锅联袂销售。这样,也能达到赠送促销和节税
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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