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定金应冲减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2001-12-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1/2001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买货物时从销售方
取得了一定的返还定金,是否可以冲减进项税额?
根据《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
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
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
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得的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将其
换算成不含税价后,计算其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
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
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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