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设[专项物资]免缴[冤枉]税
录入时间:2001-12-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1信息】 许多企业常常会遇到这样的事:由于没能
将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货物与未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货物(如取得了不能抵扣税款的普通
发票)分别核算,而当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以及生活福利等方面领用时,因无法确
定应转出的被领用货物的进项税额,只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十条以及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全额依据适用的税率转出进项税额,以至于多缴
“冤枉”税的情况。
例如:某工业企业99年3月外购600万元的钢材准备用于扩建厂房,虽然取
得普通发票未抵扣进项税额,但企业财务仍将该批钢材同其他生产用钢材一起核算,
借记原材料--钢材6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600万元。4月至12月,该企业又
13次购入钢材,价款2003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2
000年3月,国税机关在对该企业的税务稽查中发现 99年5月、9月、11月
份期间,7次领用钢材937万元用于“在建工程”,未转出进项税额,故应补缴增
值税159.29万元(937×17%),罚款80万元。企业财务料长认为“在
建工程”领用了未取得进项税额的600万元钢材,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该是(937
-600)×17%=57.29万元,但又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600万元
未取得进项税额的钢材是被“在建工程”领用还是生产领用,或者仍库存在仓库里。
而税法又明确规定:无法准确确定该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
额。所以,只好于吃哑巴亏,不仅补了税,还要接受罚款,可谓“冤枉”。
那么,如何解决缴"冤枉"税的问题呢?
设立一个“专项物资”科目即可解决这个问题。就是将外购的用于非应税项目、
免税项目以及生活福利等方面的货物,甚至所有的不能取得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都
通过“专项物资”进行核算,表明“专项物资”科目下核算的所有货物,均未抵扣进
项税额。当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以及生活福利等方面领用“专项物资”下核算的外
购货物时,只需将实际成本转入对应科目,而不必转出进项税额,从而从根本上解决
“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情况,再不必多缴“冤枉”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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