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月完成销售应如何申报纳税
录入时间:2001-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1信息】 某公司是一家加工收录机配件的私营企业,
由于规模不大,经营策略采取以销定产,根据客户要求,订单完成以后才开票收取货
款,并预收一部分定金,但产成品随生产进度跨月发出。由于是订单完成后才收到货
款,该月发生产成品当月结转销售收入并申报,导致资金周转不过来。是否可以订单
完成的当月再结转销售收入申报纳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的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
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
给买方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
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
日期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委托其
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
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据此,该公司采取预收
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当月发出的产品,其
纳税义务在发出产品的当天已发生,应按规定时限申报纳税,不可以在订单完成以后
才结转销售收入申报纳税。该厂资金周转困难问题应该找订货方协商解决,不能因此
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推迟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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