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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月完成销售应如何申报纳税

录入时间:2001-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1信息】 某公司是一家加工收录机配件的私营企业, 由于规模不大,经营策略采取以销定产,根据客户要求,订单完成以后才开票收取货 款,并预收一部分定金,但产成品随生产进度跨月发出。由于是订单完成后才收到货 款,该月发生产成品当月结转销售收入并申报,导致资金周转不过来。是否可以订单 完成的当月再结转销售收入申报纳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的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 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 给买方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 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 日期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委托其 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 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据此,该公司采取预收 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当月发出的产品,其 纳税义务在发出产品的当天已发生,应按规定时限申报纳税,不可以在订单完成以后 才结转销售收入申报纳税。该厂资金周转困难问题应该找订货方协商解决,不能因此 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推迟申报纳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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