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价格明显偏低怎么办?
录入时间:2001-1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3/2001信息】 纳税人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
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列视
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
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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