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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塑料生产塑料粒子缴增值税吗

录入时间:2001-11-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7/2001信息】 某公司是专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企 业,主要从事废旧塑料回收,然后加工成塑料粒子,再对外销售。按照现行税收政策 规定,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免征增值税。但国税部门的同志却要求该公司缴纳 17%的增值税。请问,该公司应当缴纳增值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7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 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 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 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由于该单位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产品,不属于上述文 件所说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因此,该公司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应按规定 缴纳17%的增值税。(a20011127006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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