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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外卖蛋糕缴增值税吗

录入时间:2001-11-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7/2001信息】 某人是一名有小儿麻痹后遗症的残疾人, 双腿行动不便,2001年9月开了一家蛋糕加工店,对外加工蛋糕,同时也做蛋糕外卖。 11月5日,2名税务人员来到该店,要该人补缴2个月的增值税240元。可该人说残疾人 是不用缴税的,请问,该人外卖蛋糕究竟应不应该缴税? 答:根据财税字[1994]004号文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 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根据该人所讲的,其对外加工蛋糕的业务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但外购原料加工蛋糕 对外销售,属于自产自销行为,非受托加工,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a20011127006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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