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外卖蛋糕缴增值税吗
录入时间:2001-11-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7/2001信息】 某人是一名有小儿麻痹后遗症的残疾人,
双腿行动不便,2001年9月开了一家蛋糕加工店,对外加工蛋糕,同时也做蛋糕外卖。
11月5日,2名税务人员来到该店,要该人补缴2个月的增值税240元。可该人说残疾人
是不用缴税的,请问,该人外卖蛋糕究竟应不应该缴税?
答:根据财税字[1994]004号文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
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根据该人所讲的,其对外加工蛋糕的业务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但外购原料加工蛋糕
对外销售,属于自产自销行为,非受托加工,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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