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赠给电视台作奖品用的产品应征收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11-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6/2001信息】 某生产电饭煲的工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1998年8月销售电饭煲1000个,销项税额为59500元,另外,将同型号的电饭煲 100个无偿赠送某电视台“星光娱乐”节目作奖品用。当月进项税额为41800元,计算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多少?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 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因此,当月应纳增值税 额为: (59500+59500/1000×100)-41800=23650(元)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