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赠给电视台作奖品用的产品应征收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11-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6/2001信息】 某生产电饭煲的工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1998年8月销售电饭煲1000个,销项税额为59500元,另外,将同型号的电饭煲
100个无偿赠送某电视台“星光娱乐”节目作奖品用。当月进项税额为41800元,计算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多少?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
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因此,当月应纳增值税
额为:
(59500+59500/1000×100)-41800=23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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