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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生产的制剂供自己使用也要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11-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6/2001信息】 某医院自办一制剂车间,生产生理盐水, 葡萄糖液供本院、本地区农村合作医疗站使用。请问,医院自办的制剂室该不该缴税? 医院附设的制剂车间生产的用于本院医疗服务的药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四条(四)款的规定,应按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外销售的,应按 销售货物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医院制剂车间如果是医院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的,其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业务,应 以医院为纳税人;如果是由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承担或承包经营,且承包者有独立 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医院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其发生的增 值税应税业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文件规定,以承租人或承包 人为纳税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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