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如何认定和纳税
录入时间:2001-10-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9/2001信息】 近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国家在宏观政策调
控上从环保和交通安全方面出发,在一部分大城市限制摩托车进城以及不给摩托车上
牌照来牵动交通秩序的好转和提高城市空气质量,大城市的摩托车销售额急速下降,
也就是一部分企业又把摩托车市场定在一些小县城,纷纷在一些小县城或城镇开起了
分公司,现就有关税收业务问题请教:
1.眼下有些分公司以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条件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能否批准?[说明:总公司法人是A,而分公司为B,且分公司规模较小,从
业人员5人。]
2如果是国税局批准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该分公司从总公司调拨的摩
托车如何抵扣进项税?(总、分公司不在同一县,且该分公司的销售对象是直接消费
者。)
现根据有关政策答复如下:
一、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在一般纳税人认
定时,仍应进行认真审核(如年销售额符合标准、经营场所固定、财务核算健全、营
业执照和税务登记齐全,并在银行单独开设结算账户、总机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有关
证明文件等)。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调拨销售的纳税问题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总机构向不在同一县
(市)的分支机构调拨商品,应视同销售货物。总、分支机构间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并分别作销(进)项税处理;如不开发票,则分支机构不能抵扣进项税。其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机构为货物移送时,分支机构视其销售结算方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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