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录入时间:2001-10-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1/2001信息】 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公
路道路沥青销售业务。由于该公司拥有一条铁路专用线,并具备几千吨的沥青上下装
卸贮存能力,在销售沥青同时,周边县市段兄弟单位在别处购买沥青后就直接发到该
公司铁路上,委托该公司代为卸货、加温,并用沥青油罐车发到他们指定的地方。在
这些业务中,该公司只收取装卸加温费用,开具加温费发票。同时这些业务该公司专
门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进行单独核算,和该公司的沥青销售业务没有混淆,但
当地税务部门在核算该公司税款时把这一部分收入也全部算在增值税缴纳范围内,他
们认定这是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请问该公司这一部分收入应纳增值税还
是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
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
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
税。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
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
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
的共同点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同时涉及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
营项目。不同点是,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业务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应税劳务,
两者难以分开核算。而兼营非应税劳务通常是指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
务两类经营项目,而且这种经营并不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往往可以分开核算。该公司
如果在销售沥青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如果只单纯
提供运输服务,没有销售行为,则属于兼营范围,如果能分开核算,对运输服务收入
应征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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