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衣亏补贴不能计提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2001-09-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5/2001信息】 据纳税检查,某棉麻公司在支付给加工企
业轧花厂棉花衣亏补贴时,按10%的扣除率计算提取收购环节进项税额。当税务机关
对这部分进项税额作出补税、罚款处理时,企业认为衣亏补贴是支付给轧花加工企业
的,是公司对轧花厂加工棉花所发生的棉花衣分损失的补偿。补偿是对收购环节棉花
损失的再次支付,是棉花收购环节在加工过程的延伸,棉花衣亏补贴价格与棉花收购
价格一样,都是国家指定价格,理应按补贴金额依10%的扣除率抵扣收购环节的进项
税额。
对此,税务人员向该公司按税法作了耐心的宣传解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
额,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增值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买价,包括纳税人购买免税产品支付给农业生
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所称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
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的价款。国税发(94)122号文件规定:计算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
税额,一般纳税人也可按照购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时开具的普通发票所
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由此可见,收购环节计提进项税额必须符合税法规定四个
方面的要求:一是计提的凭证合法。外购免税农业产品的凭证只能是税务机关批准的
收购凭证,或者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收购对象合法。作为收购对象的
棉花只能是农业生产者自己生产自己销售的棉花,即自产自销。如果农业生产者销售
的棉花是外购的,则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三是收购金额合法。即收购所支付的金
额即买价合法,包括收购时支付给棉农的价格和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不包括购棉
时发生的运杂费等其他费用。四是税款抵扣的环节合法。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抵扣进项
税额的环节只能是在收购环节,即在棉花购进环节,不能延伸到其他环节。
上述衣亏补贴支出,是棉花经营企业棉麻公司支付给棉花加工企业轧花厂的,并
未直接支付给农业生产者,虽按国家规定的衣亏补贴标准支付,但支付的对象是棉花
加工企业,因此不能抵扣收购环节的进项税额,即使开具收购凭证或者取得合法发票,
也不应当抵扣。同时,在生产环节上,收购环节是购料过程,委托轧花厂加工是棉花
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