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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厂收购棉花如何计税

录入时间:2001-08-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5/2001信息】 某单位2001年3月份收购了一批棉花,在 账上按13%的税率计算了进项税额。4月份该单位在向国税局进行纳税申报时,税务 机关说根据税法规定,不能按13%的税率计提进项税额,而应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 项税额。请问,究竟应该是按13%的税率还是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税函[2001]248号文件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 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良种 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抵扣。所以, 该单位收购的这批棉花应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a200108180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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