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厂房用料能否抵扣进项税?
录入时间:2001-08-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4/2001信息】 最近,由于雨季来临,某厂前纺车间和布
机车间的厂房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漏雨现象,经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该厂修建
科负责对以上两漏雨车间厂房进行维修。现在,供应科已将大部分维修所需材料采购
进厂(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这些维修用材料均可直接进
入“生产成本”中的“修理费”列支。请问,这些维修厂房所用材料的进项税额能抵
扣税款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非应税项目,
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
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
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用于非应税项
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该厂维修
厂房属于非应税项目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所用材料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外购货
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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