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指南:出口货物怎样办理增值税退税?
录入时间:2001-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1信息】 纳税人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
理报关出口手续之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该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目前,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分为五档:
(1)农业产品和煤炭,出口退税率为3%。
(2)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产品和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
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为6%。
(3)纺织品,出口退税率为11%。
(4)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为9%(但是,从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退税率为6%)。
(5)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货物,其支付的工缴费部分的退税率为14%。
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除了另有规定者之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免”税,是指对上述货
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上述货物应当免征或者退还的
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税款;
“退”税,是指上述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之
内,由于应当抵顶的增值税税额大于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而没有抵顶完的时候,经过主
管税务机关批准,对没有抵顶完的增值税税额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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