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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留抵税额是否可以继续抵扣?

录入时间:2001-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1信息】 某省一家小型纺织厂,2000年4月因 当时财务核算不够健全,被国税机关取消了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格。当时,该厂财务账 面上尚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30余万元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8万元。3个月后,经 该厂再三申请,国税机关终于恢复了该厂的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格,可国税机关却不同 意该厂继续抵扣原来留抵的30余万元进项税额和8万元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请问, 国税机关这样处理对吗?   根据国税函[2000]5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 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 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 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 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 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 税额资格后,在其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所以,国税局不允许该厂抵扣原来留抵的30余万元进项税额和8万元期初存货 已征税款是正确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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