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的副食品店能否免税
录入时间:2001-08-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2/2001信息】 一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已取得《下岗证》,
为解决五口之家的经济困难,特申请开办了一家副食品商店,听说下岗职工经营业务
可享受三年的免税照顾,请问,其经营的副食品商店能否免缴增值税三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家庭清洁卫生、
初级卫生保健、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养老、病人看护、幼
儿和学生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服务,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
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由于其开办的副食品店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增值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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