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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是否要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1信息】 近日,河北省承德市国税局对某县卫生防 疫站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县卫生防疫站向下属卫生部门调拨各类疫苗及医用药械 业务时,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检查人员发现后当即要求该防疫站补缴增值税。 而该防疫站则认为自己是事业单位,无纳税义务,并且调拨疫苗和药械属系统内部调 拨,并没有对外销售,不应申报纳税。对此,给予了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 税函[1999]191号)文件规定: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材,属销售货物行为,应 当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 %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疫苗 不征收增值税。因此,税务机关要求该站申报补缴增值税是有法律依据的。 (a20010717006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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