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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安装自产电梯应缴何种税款

录入时间:2001-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2001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集电梯生产、制造、安 装于一体的专业化电梯生产厂家。关于计提税金的问题,我公司一直遵照鄂国税函 [1998]27号及随国税一字[1998]7号两个文件的精神,视生产、销售及安装电梯业务为 混合销售行为,并一直按17%的税率计提和上交增值税。 2000年10月份我公司为湖北省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制造及安装完工电梯两台, 总价共计448000元(含安装费50000元),并已按上述口径计提和上交增值税。而浠水县 地方税务局却视我公司电梯制造及安装为建筑安装业,按自产产品在移送环节和安装 环节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要求我公司在当地按电梯总价的6.3%补 交营业税28224元。 鉴于以上情况,特请对我公司究竟应缴纳何种税款予以答复。 答: 根据国税函[1998]390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 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你公司销售安装自产电梯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应征收 增值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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