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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留抵税额能否要求退回

录入时间:2001-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1信息】 某厂是一食品加工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因经营不善导致长期亏损,今年2月底,企业宣告破产。在进行破产清算时, 发现该厂账面上仍有留抵税额4万元。对这笔留抵税额,财务人员产生了疑问,不知 如何处理。请问:该厂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回这部分留抵税款? 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 函发[1995]288号)是这样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的,对 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 抵扣的部分,税务机关一律不再退税。因此,该厂破产清算账面上的留抵税额,税务 机关将不予退还。对于这部分留抵税额,该厂应转入清算损益,增加亏损额。 (a20010508006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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