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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器材公司代收客户入网费如何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1-04-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30/2001信息】 问:我单位是一通讯器材公司,一般纳税 人,主要销售寻呼机、手机、电话机等,同时为移动通讯公司代收客户入网费并从移 动通讯公司收取一定金额的手续费。请问,我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答:贵公司的行为属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果销售货物和代收入网费业务 不分别核算,则应按销售收入和手续费总额以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销售 货物和代收入网费业务分别核算,据财税字[1995]026号文件规定"对单纯销售无线寻 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企业,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于贵公司销 售呼机、手机的业务,应按销售收入以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代收入网费 业务,属于服务业中的代理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应按收取的手续费以5%的 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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