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年审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2001信息】 1.年审对象包括:
(1)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
四条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即:从事工业生产,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
下的;以及从事商业经营、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
(2)上一年度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
对于上一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年审,由省级税务
机关确定。
2.年审内容包括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会计人员的配置
与核算状况以及纳税表现等。
3.对于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下列限额以下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的,50万元以下;
(2)从事工业生产的,30万元以下。
4.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限额的,如存在下列情
形之一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亦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
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2)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3)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4)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月
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5)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5.凡经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
的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附件1)。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及
专用发票领购簿。
6.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颁发《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附件2),
并在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由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7.一般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并附下列资料
供税务机关查验: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的格式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制定。
8.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
[1996]13号)有关规定,对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处以10
00元以下的罚款。
9.税务机关接到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后30日内,
逐级进行审验,并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作出年审结论。
附件1:“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印模样式:(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