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供电工程贴费是否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2001信息】 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
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
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根据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国
家计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计投资[1992]256
9号)附件一规定:"根据贴费的性质和用途,凡电力用户新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
费,应从该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列支;凡电力用户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
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同时,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由电力用户交由电力部门统一
管理使用。根据贴费和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性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有关法规政
策的规定,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
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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