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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如何看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04-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8/2001信息】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实行了新的 增值税政策。由于软件企业的产品成本结构比较特殊,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造成 软件企业增值税税负较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发展。1999年8月下发的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 [1999]156号)规定,对北京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 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按6 %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1999年11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 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销售的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在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 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目前,软件企业实行的增值税政策是根据2000 年9月22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 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企业被认定的软 件产品销售按17%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税款予以返还。 国家连续颁布了有关软件的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一致 认为其对企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文京表示:“软件产业与传统加工工业确实 不一样,增值税税负以前一直偏高,成为软件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从1999年针 对中关村软件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到国务院18号文件,这种状况完全改变了。最 大的受惠者是软件企业,企业的整体发展能力也得以增强。” 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王仕平进一步说明:“增值税政策实施后,传统 企业税负约为3%~5%,而同为软件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可返还一定的增值税, 增值税税负约为5%,而我公司的增值税税负一直保持在11%~15%的高水平上。 1999年10月1日后,中关村软件企业增值税税负降到6%;2000年7月1 日后,增值税税负进一步降为3%。” “从我们企业的情况看,这一政策是软件企业上规模不可缺少的。1999年1 0月1日迄今,我公司收到退税款2587万元,这是一笔可贵的发展资金,公司也 在此期间逐渐走上规模化发展的道路。到2000年下半年,公司在全国17个主要 城市建立了17个分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在全国设立了20多个办事处、 服务机构。同时,企业产品开发换代能力也日益增强,2000年用于新产品开发投 入达4600多万元,比1999年增加1800多万元,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很大 作用。” 北京市国税局副局长马毅民在这次“税收与软件”座谈会上指出:“北京市国税 局非常重视准确及时落实软件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数据表明,北京软件企业最集中 的海淀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企业达263家,2000年共计享 受国家退回税款18495万元。不过,税收优惠并不意味着税额减少,2000年, 海淀区共入库税款15.2亿元,同比增长61%,其中软件企业入库税款1197 2万元,也呈现较大比例的增长。”   2000年6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18号文件《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 半”的优惠政策;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 支。 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依群指出:“以前对人员工资在所得税 税前扣除制定了一定标准,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远远高于这个标准,且软件企业 成本构成大部分是人员工资。不能税前扣除的高昂的人员工资支出加重了企业负担, 不利于企业职工工资进一步提高,也不利于引进优秀人才。如今,软件企业先支出职 工工资后缴企业所得税,使软件企业在人才竞争中获得有利位置,同时减轻了企业负 担,人员工资在这段时间内增加了15%~20%。” 北京科利华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家软件行业的上市公司,对于税收优惠政策 的感受更多。该公司财务经理辛也歌说:“科利华公司作为上市公司,需要给予全国 股东良好的企业形象。税收优惠可以保证企业保持相对充裕的资金,有利于扩大公司 影响,特别是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我们人才竞争以及增加股东收益有很大好处, 实际中已经见到成效。” 在“税收与软件”专题座谈会上,软件企业还提出了一些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过 程中产生的疑问,其中具一定代表意义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主管说:“我公司主要提供电视台后期制 作的软件产品,同时销售硬件设备。对于用户来说,产品是整体销售给他们的,我企 业的软件产品经认证是符合‘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但实际存在着如何合理划分软 件和硬件价格的问题。” 北京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提出疑问:“我公司在设立分公司时,如果选 择作为独立的法人,而分公司所生产的产品版权所有人却是总公司,这时如何能享受 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提出:“我公司生产汉王笔软件,汉王笔和垫板 是我们软件的载体,但国家政策在软件载体上没有这样的规定,于是将汉王笔和垫板 作为硬件销售,是否应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政策。” 另外,有的软件企业具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又同时获得软件企业的认 证,这两项资格认证,国家都在所得税上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他们提出,这两种所得 税优惠如何选择,另外在研制开发费上两种资格认证也都分别有优惠,究竟如何适用 等问题。 对这些问题,北京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副处长裴俊和所得税管理处处长胡军分 别给予了解答:“关于软件和硬件产品一同销售,如何划分软、硬件价格的问题,国 家政策明确规定了硬件和软件的价格要分别给予核算,分别适用增值税政策,未分别 核算或核算不清楚的,按照一同销售的硬件及设备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所售产品是否是软件载体,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得以明确的应按硬件销售处理。” “关于版权归属总公司,而分公司生产这一软件能否适用优惠政策问题,持有国 家版权局认证书仅是适用软件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种情况,而设立的分公司生产软件是 否属于其他情况则是关系能否适用税收优惠的关键。”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时具有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认证的企业,企业所得 税税收优惠有选择空间,企业研制开发费在两种情况下都有税收优惠,可以根据具体 情况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比较全面,企业情况又各不一样,对企业如何更准确地理解税收 优惠政策,更好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笔者走访了有关人士。 北京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副处长裴俊说:“综观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 要是流转税和所得税两大类。流转税类的优惠一般需要对企业的软件产品进行认证, 而所得税类的优惠一般需要对软件企业本身资格进行认证,这就是常说的‘双软认证’, 这两项认证是取得这些优惠最重要的条件。” “以前在软件产品上究竟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争论较多,由于软件的特殊性, 增值税税负较高而营业税税率相对低一些,企业倾向于缴纳营业税。目前企业需要注 意的是,国家政策现已明确了软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均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另外,对于软件企业可能适用的税收优惠有多种情况,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 的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政策。” 注册税务师黄先生提请纳税人关注:“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政策对享 受优惠的资格及认定都给予了明确规定,因涉及不同部门,还要关注其他政策中的规 定。比如‘双软认证’的部门主要是各地的软件行业协会,在北京,认证单位是由北 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组成的北京 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 “另外,随同软件销售的计算机网络、机器设备等,由于在分别核算中企业有较 大的自主空间,在销售时,如果将硬件的价格压低,而将软件价格抬高,企业可以在 软件增值税上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同时硬件的销项税少使需缴纳的增值税很低, 甚至是负数。这样做虽然会带来一些短期的好处,但风险较大,一旦经税务机关调整 将得不偿失。” “软件企业在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已大大减轻了企业在开发、生产销 售软件产品中的税负,另外,我国软件产品出口还较少,全国软件产品出口总额只有 1亿多美元,而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一年的软件出口额达到60多亿美元。为鼓励 我国软件产品出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务院6部(署)局发布 的《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0]680号)中明确软 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征税率办 理退税。这项新政策使软件产品出口退税更为彻底,真正实现了出口零税率,为软件 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铺平了道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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