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要缴增值税吗?
录入时间:2001-03-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0/2001信息】 问:我们是安徽省某市城市商业银行,我
行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去年1月,我行为某企业办理
了一笔融资租赁10辆大型装载车的业务。至今年1月,合同已到期,我行遂将该10
辆车的剩余残值转让给承租企业。最近,我市国税稽查局以我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由,对我行融资经管的该项业务征收增值税。请问,融资租赁
是否要缴增值税?国税稽查局这样征税对吗?
答:根据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
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加收增值税。其他
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
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因此,
你行作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即"其他单位")而从事的融
资租赁业务,在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企业时,应当征收增值税。国税稽查
局征收增值税是完全正确的。 (a2001032000602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