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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销售外购蔬菜要缴税

录入时间:2001-03-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7/2001信息】 笔者在对集贸市场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 一些农民利用农闲,到集市上设摊摆点从事销售外购蔬菜活动,一直未向当地国税机 关申报纳税。检查人员要求其补缴增值税时,这些农民不理解,认为农民销售外购蔬 菜,属于不征税的农业产品,不应该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文《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 释》第一项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 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 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 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 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此,《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所列的蔬菜虽然是免税农业产品,但只限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这些农民销 售的蔬菜,并非自己生产的,而是外购来的。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凡是从事销售外购 农业产品的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仍是增值税的征税对 象,应按照销售货物依商业零售4%的增值税税率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该局 要求这些农民补税是有税法依据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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