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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运输收入应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03-13

  【中华财税网云南03/13/2001信息】 云南省大理市国税局凤仪稽查处,在对茶 水泥厂进行稽查时,发现该厂所属汽车队的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而凤仪稽查处根 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责令该厂把汽车队的运输收入并入厂部的销售收入,补缴增值 税,共查补税款12万元。该厂财会人员对此提出了质询。 根据(财税字[1994]第026号)文件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4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 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 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 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由于该厂主要生产销售的水泥收入占两项合计数的90%,而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汽 车运输收入的营业额只占两项合计数的10%,因此,汽车运输营业额应并入水泥销售 额,补缴增值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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