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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本厂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到外省市销售时还应征税吗?

录入时间:2001-03-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7/2001信息】 问:我厂到外省某市销售凉鞋,持有本厂 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 记,因未在该市销售完毕,而自行转到另一县继续销售,被该县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增 值税并处500元罚款。请问这是为什么? 答:根据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3规定:纳税人所携带货物未在《证明》注 明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证 明》上转注。易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证明》。根 据国税发[1998]20号规定: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 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 款。所以,该县主管税务机关对你厂作出的征税及罚款处理是正确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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