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如何界定?
录入时间:2001-03-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7/2001信息】 财税字[1994]12号文规定:“从事废旧物
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
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这里的“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如何界定?
答:上述文件所称“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由公安部门
批准的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特种行业企业,而非所有与废旧物资收购、再生产有关的
企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