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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血站应如何征税?

录入时间:2001-0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6/2001信息】 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 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组织。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 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并自1999 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 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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