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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计算机软件应缴何种税?

录入时间:2001-0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9/2001信息】 问:我公司自行为用户开发的计算机软件 销售时流转税应交那一种,税率是多少。国务院国发[2000]18号文件第三章第五条 的规定,企业具体操作时,返还的增值税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答:国发[2000]18号文件第三章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 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 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 和扩大再生产。   为了贯彻落实国发[2000]18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0] 25号文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 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 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 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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