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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除废旧锅炉应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2000-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2000信息】 问:我公司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一 座报废锅炉拆除后,废铁对外销售。请问该项销售收入是否能按4%的税率缴纳增值 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8]122号文之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可 按4%缴纳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 活资料。很明显贵公司销售的废铁不能算旧货,因此只能按废旧物资依6%的税率缴 纳增值税。(ai2000100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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