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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进货应如何抵扣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1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2/2000信息】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大 型超级市场。2000年6月,公司购进一批商品,按合同约定,销货商先全额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分三期(6月~8月)支付货款。2000年7月申报纳税时,我公司凭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有关资料进行抵扣,但税务部门不予抵扣,请问为什么? 答: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通知规定,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 凡是发生销货方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 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 因此,你公司须于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 (a20001101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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