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进货应如何抵扣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1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2/2000信息】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大
型超级市场。2000年6月,公司购进一批商品,按合同约定,销货商先全额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分三期(6月~8月)支付货款。2000年7月申报纳税时,我公司凭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有关资料进行抵扣,但税务部门不予抵扣,请问为什么?
答: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通知规定,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
凡是发生销货方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
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
因此,你公司须于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
(a200011010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