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按定额纳税
录入时间:2000-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0信息】 最近,吉林省安图县国税局征收科,在对
某木制品加工企业的纳税申报进行审查时发现,该单位的年销售额达200多万元,
达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且财务核算健全,却一直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
未申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于是,税务人员按其销售额与法定增值税税率计
算应补增值税款20余万元,并且不予抵扣任何进项税额。该单位不理解,要求按外
购原木的10%以及运输费用的10%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
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 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该单位属于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因此,应按销售额与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
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a20000830006)